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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4-21 15:31:37 编辑:

华中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凡承担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层次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述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1.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2.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4.达到省内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被评为校级奖的成果,学校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 课程建设成果特别是校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是重要的教学成果。凡达到本条例第四条标准的此类成果,均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选一次。每届成果奖评选工作的结束即为下一届成果奖准备工作的开始。学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成果摸底工作,各院(系)、单位和有关项目组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成果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

 第十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研究决定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1.审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2.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程序:
 1.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一式3份);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申请校级一等奖以上的成果,须经过省级成果鉴定并提交《鉴定证书》,经所在院(系)、单位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其中,申报一等奖、特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要以powerpoint形式向评审组作成果概述,并接受提问和答辩。
 2.教务处要对所有报奖项目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凡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
 3.分学科组举行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的现场答辩会。
 4.学科评审组在全面查看本组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答辩会的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选出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的推荐项目名单。
 5.校评审委员会听取各学科组汇报,对所推荐项目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校级教学成果获奖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学科组和校评审委员会投票均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方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不得参加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设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提出,经领导小组同意,由校评审委员会复议。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校教学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人之间的排序或能否排上名次等问题,均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不能解决的,学校将不予评审,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学校将颁发相应的奖证和奖金,并将成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要求所有申报教学成果奖的课题组和个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出,学校将撤销相关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各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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