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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基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4-21 15:29:40 编辑:

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基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基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重视教学工作和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努力把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质资源,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构筑我校一流的本科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研究基金资助的原则、范围和重点
   第二条资助原则:宏观指导,鼓励创新,突出重点,兼顾面上,软硬结合,重在实效。
   第三条凡围绕大学教学理论与实践展开的系列研究,均在资助范围之列,具体包括:
   (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思想的研究;
   (二)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案的研究;
   (三)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的研究;
   (四)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研究;
   (五)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方法研究;
   (六)教学管理的研究;
   (七)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
   (八)文化素质教育的研究;
   (九)上级发文明确要求配套资助的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
   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研究项目可得到重点资助:
   (一)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
   (二)研究内容新颖,具有独创性;
   (三)研究视角独特,方法适当;
   (四)研究综合性强,体现学科交叉;
   (五)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转化或应用价值。
   三、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请教学研究基金资助应以教学研究立项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教学研究立项工作于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七条凡华中科技大学的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学管理经验;
   (二)不得同时申请或主持两项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参加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不超过两项,且无尚未结题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第八条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发布《立项指南》,阐明本年度教学研究的总体思路;
   (二)项目申请人组织项目组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三)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初审,将结果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
   (五)教务处组织校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确定推荐立项项目;
   (六)校教学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复审,确定年度校级立项项目;
   (七)学校发文公布年度校级立项项目。
   第九条凡未及时申报立项而又具有紧迫性的课题,经主管校长审批,可作为预研项目,获取一定的启动经费,次年视项目进展决定是否正式立项。
   四、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教学研究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成立由主管校长、专家、相关部(处)负责人等组成的经费额度审定小组,审议并确定对各项目的资助额度,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费额度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教学研究立项资助经费划拨方式为滚动式两次拨付,先由财务处划拨总额的一半作为启动经费,再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划拨余额。
   第十四条教学研究基金经费使用范围为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设备费、课件制作费、业务费、助学金、奖酬金、评审费、验收(鉴定)费以及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费用。
   五、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凡被批准为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均应按时主动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包括:
   (一)确定中期检查时间:自《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签定之日起,项目研究时间过半;
   (二)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
   (三)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
   (四)中期检查小组审查并给出反馈意见,作为划拨资助经费余额的依据,确有进展且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将得到学校的继续支持。
   第十七条进展缓慢甚至没有进展的项目以及逾期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学校将减少或中止经费支持,乃至追回已拨经费。
   六、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凡被批准为校级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均应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包括:
   (一)确定结题验收时间:验收工作在项目原计划截止时间后的三个月内进行;需推迟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登记表》;
   (三)提交项目研究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总体思路、主要措施与实施情况、主要创新之处、存在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思路、项目研究的转化或应用价值等;
   (四)提交经过编码的成果原件;
   (五)教务处批复并组织召开结题验收会。
    第二十条逾期不参加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取消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其他相应责任一律由其承担。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校教[2002]35号)和《华中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的实施办法》(校教[2004]3号)一并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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