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特长生特长学分考核标准
艺术特长生特长学分包括艺术训练课学分、比赛奖励学分、演出节目学分和艺术志愿服务学分四个部分,满分30学分。
一、艺术训练课学分
艺术特长生选修大学生艺术团开设的《艺术训练课》,每学期出勤率在90%以上并通过考核,获得2学分,选修7个学期共14学分。
二、比赛奖励学分
指艺术特长生被大学生艺术团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文艺类比赛并获奖而获得的奖励学分。其中:
1.大学生艺术团组队参加由教育部及团中央主办的文艺类比赛或全国知名文艺类赛事,获国家级“单双三”项目三等奖以上者,奖励5学分、获“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者,奖励2.5学分;获其他全国性文艺类比赛一等奖者,奖励2学分。
2.大学生艺术团组队参加由省教育厅及团省委主办的比赛,获省级“单双三”项目二等奖以上者,奖励3学分;获“集体”项目二等奖以上者,奖励1.5学分;获其他省级文艺类比赛一等奖者,奖励1学分。
3.同一项目获奖,奖励学分取最高值。
三、演出节目学分
指艺术特长生被大学生艺术团批准参加演出活动而获得的学分。其中:
1.国际访问演出及全国性演出个人节目(以三人以下为标准),获得4学分;每个集体节目(以超过三人为标准)获得2学分;其他演出个人节目获得2学分,每个集体节目获得1学分;主持人主持整场演出,算一个单人节目。按节目量累计相加。
2.学生原创艺术作品被大学生艺术团采用,创作者获得2学分;大学生艺术团筹办的晚会、音乐会等活动,主要策划人员获得1.5学分。
四、艺术志愿服务学分
指艺术特长生参与或辅导院系(社团)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等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艺术特长生参加艺术志愿服务达到30学时,并得到院系(社团)和大学生艺术团认证后,可获得2学分。
五、以上考核标准由大学生艺术团负责解释。